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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8 閱讀:
第四十六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 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tài)脆弱區(qū)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依法實行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guī)劃范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nóng)牧民,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糧食、現(xiàn)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xù),發(fā)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tài)脆弱區(qū)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 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yè)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chǎn)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經(jīng)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yè),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條 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條 在草原上開展經(jīng)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
在草原上開展經(jīng)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條 草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guī)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監(jiān)測預警、調查以及防治工作,組織研究和推廣綜合防治的辦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nóng)藥。
第五十五條 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qū)域和行駛路線,并按照報告的行駛區(qū)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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