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9 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要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但其中關于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審查和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一)建筑許可
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從業資格
(1)單位資質。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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