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shè)工程造價管理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9 閱讀:
其中,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
(2)保險合同的訂立。
1)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2)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訴訟時效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障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3.財產(chǎn)保險合同
財產(chǎn)保險是以財產(chǎn)及其有關(guān)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chǎn)保險。
(1)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ān)消防、安全、生產(chǎn)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安裝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2)保險費的增加或降低。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