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9 閱讀: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應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于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門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為實現訂立合同欲達到的預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由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主體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方式,全面的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屬于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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