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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2018年PPP項目應注意事項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8-1-4 閱讀: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
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融資。
紅線三:財辦金〔2017〕92號,18年3月31日前完成入庫項目集中清理 拉起八條高壓線
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92號文)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組織開展項目管理庫入庫項目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的完成時限是2018年3月31日。對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區(qū),由財政部PPP中心指導并督促其于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暫停該地區(qū)新項目入庫直至整改完成。并明確了七條高壓線,嚴格新項目入庫標準。
高壓線一: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
包括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yè)地產開發(fā)、招商引資項目等;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PPP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chuàng)新,因此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共服務領域不得采用PPP模式。
高壓線二: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xù)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xù)的;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
高壓線三: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
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xù)、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PPP模式異常復雜且合作期達10年以上,因此合規(guī)性非常重要,前期準備工作到位是項目在長達幾十年中成功實施的關鍵。
高壓線四:未按規(guī)定開展“兩個論證”
包括已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2015年4月7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除外);雖已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但評價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物有所值評價確保項目采用PPP模式優(yōu)于其他模式,而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確保財政風險可控。目前財政部明確了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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