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fā)改委《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0 閱讀:
第三章 合作關系
本章主要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系的重要事項,包括合作內(nèi)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約定及合作的履約保證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8條 合作內(nèi)容
項目合同應明確界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范圍
明確合作項目的邊界范圍。如涉及投資的,應明確投資標的物的范圍;涉及工程建設的,應明確項目建設內(nèi)容;涉及提供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對象及內(nèi)容等。
2.政府提供的條件
明確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的主要條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會資本主體相關權利、提供項目配套條件及投融資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授予特許經(jīng)營權等特定權利的,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獲得該項權利的方式和條件,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費用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政府授予權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條款,如不得擅自轉(zhuǎn)讓、出租特許經(jīng)營權等。
3.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任務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應承擔的主要工作,如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
4.回報方式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獲得回報的具體途徑。根據(jù)項目性質(zhì)和特點,項目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與政府補貼相結(jié)合、政府付費購買服務等方式。
5.項目資產(chǎn)權屬
明確合作各階段項目有形及無形資產(chǎn)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歸屬。
6.土地獲取和使用權利
明確合作項目土地獲得方式,并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對項目土地的使用權限。
第9條 合作期限
明確項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訖時間和重要節(jié)點。
第10條 排他性約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間內(nèi)的排他性約定,如對政府同類授權的限制等。
第11條 合作履約擔保
如有必要,可以約定項目合同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明確履約擔保的類型、提供方式、提供時間、擔保額度、兌取條件和退還等。對于合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安排履約擔保。
第四章 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
本章重點約定項目投資規(guī)模、投資計劃、投資控制、資金籌措、融資條件、投融資監(jiān)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或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zhuǎn)讓資產(chǎn)(或股權)的合作項目。
第12條 項目總投資
1.投資規(guī)模及其構(gòu)成
(1)對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建設總投資及構(gòu)成,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等。合同應明確總投資的認定依據(jù),如投資估算、投資概算或竣工決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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