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fā)改委《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0 閱讀:
(2)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義務。
(3)工程質保金的設置、使用和退還。
(4)保修期保函的設置和使用。
第33條 建設期監(jiān)管
若需要,可對項目建設招標采購、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等事項安排特別監(jiān)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jiān)管的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費用安排。
第34條 建設期違約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建設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資產
本章重點約定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移交資產的準備工作、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或出租資產的合作項目。
第35條 移交前準備
項目合同應對移交前準備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準備工作的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
(3)負責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第36條 資產移交
合同應對資產移交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2)進度安排。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設施設備技術狀態(tài)、資產法律狀態(tài)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37條 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資產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運營和服務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運營的外部條件、運營服務標準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服務計量、運營期保險、政府監(jiān)管、運營支出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項目運營環(huán)節(jié)的合作項目。
第38條 政府提供的外部條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政府為項目運營提供的外部條件,如:
(1)項目運營所需的外部設施、設備和服務及其具體內容、規(guī)格、提供方式(無償提供、租賃等)和費用標準等。
(2)項目生產運營所需特定資源及其來源、數(shù)量、質量、提供方式和費用標準等,如污水處理廠的進水來源、來水量、進水水質等。
(3)對項目特定產出物的處置方式及配套條件,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污泥的處置,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灰渣的處置等。
(4)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等其他保障條件。
第39條 試運營和正式運營
項目合同應約定試運營的安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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