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30 閱讀:
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認確定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訂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4.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利于提高當事人雙方合同訂立過程想效率、減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雙方一事一議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但由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經濟地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在行業(yè)中居于壟斷地位,因而導致其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較少考慮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附加種種限制條件。為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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